单位是否有义务防止、制止性骚扰行为?

  

【问】刘小姐:检察官您好,我是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,前不久遇到同部门的前辈不停地对我在微信上发一些骚扰语言,给我造成了不小的困扰,我向单位请求帮助,可是单位说他们没有义务制止这种私人行为,请问他们说的对吗?

【答】杨春燕(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)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,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还规定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,防止、制止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。单位未尽上述义务的,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。 (通讯员 陈娟)